煤矿企业及其人员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时间: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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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新的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改变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在安全管理上重管理轻监督的现象。
制定《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煤矿工人不仅有安全生产监督权、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而且还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
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由于主观上不希望发生,不是有意识行为,不应对责任人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矿山职工有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没有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