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各种证据,证实无罪的证据不必收集。
时间: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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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要平等地适用法律。
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必要时可互相代替,同时又要互相制约。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