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他们的代理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
时间: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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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际货运代理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国际上通常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按重量计算的包装货,如买卖合同未明确规定是按毛重或按净重计算,按惯例,应按毛重计算。
在货物以海运方式运输下,出口应尽量争取CIF贸易术语成交,进口应尽量选用FOB贸易术语成交。
为了适应国际市场需要,我们出口日用工业品,应该尽量争取按照买方样品达成交易。
汇票、提单、保险单的抬头人通常各是付款人、收货人和被保险人。
按FOB、CFR、CIF成交,货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均告转移。因此,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如发现品质、数量、包装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概不负责。
保险公司对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相同,都采用仓至仓条款。
任何缺少合同标的、货物价格、货物数量、品质与包装等合同主要条款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按《UCP5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