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按CIF Ex Ship’ s Hold 交货, 卖方需负责货物运至目的港在船舱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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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同CFR条件成交,卖方装船后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货物在海运途中遭火灾灭失.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由于风险已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因此,该损失应由买方负担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CIF是真正的”到岸价”.
CIF条件下的交货方式是典型的实际交货
根据《2000通则》解释,CIF条件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一般不负责投保战争险.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只负责凭单交货,但不保证到货.
因为是象征性交货,所以在CIF条件下,买方在目的港无权对货物提出异议.
CPT与CFR的区别仅在于二者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按照C组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转移在先,而责任和费用转移在后.
按C﹑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均为到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