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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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简易程序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公民没收50元以下财物,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