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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信用证项下的必备单证。
船舶失踪达到半年以上可作为推定全损处理。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抵御出口风险的措施。
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需要仲裁时,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协议,这种协议必须在争议发生前订立。
溢短装条款是指在装运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该幅度可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决定,但应视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而定。
国外来证规定分两批装运,我们就必须将货物装在不同航次的两条船上。
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一栏内空白而不需要背书的提单。
在航空运输中,收货人提货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
国际贸易惯例已得到多国的公认,因此,它对于任何买卖合同当事人具有普遍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涉及单据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FOB、CFR和CIF三种常用的贸易术语都是象征性交货。
单价表述四要素是:计量单位、单价金额、计价货币和目的地。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银行,也不能做成以银行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否则,由发货人自行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有较佳声誉的以商标或牌号表示品质的商品,交易中只凭商标和牌号进行买卖,不需要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
我国保险条款中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可以单独投保。
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均未规定具体唛头,货物为大宗散装货物,则发票的唛头栏可以留空不填。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额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按我国习惯做法,若以CFR和FOB贸易术语成交,我国进口商在接到国外出口商发来的装船通知后,即应填制投保单或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向保险公司投保。
结汇时的汇票通常一式两份,第一份为正本,第二份为副本,只有正本才有法律效力。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行、国际货运代理都可作为报关单位。
D/A的英文是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中文翻译为承兑交单,是跟单托收的一种交单方式,指出口商的交单必须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
在进口贸易中,我方对外开证时,一般不主动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免被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命令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特指银行本票。
根据我《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经修改后,开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的约束,受益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原信用证条款即失效。
我国对外经济活动中达成和履行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范,其中包括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与我国进出口货物出口贸易关系最大的一项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约》。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解释,通过以数据电文交换而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上所要求的书面合同的性质。
资金流动方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称为“逆汇法”;资金流动方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称为“顺汇法”。
班轮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航线上,按规定的港口次序往返并收取相对固定运费的运输货物的船舶。
D/P的英文是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中文翻译为承兑交单,是指出口商的交单必须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
索赔是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的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狭义的单证是指单据和信用证,广义的单证是指各种文件和凭证。
在进口合同的履行中,如果货物受损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那么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是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
先于发盘或与发盘同时到达的取消通知构成发盘的撤回。
在CIF条件下,卖方办理保险,在CFR条件下,买方办理保险,因此在货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前者由卖方负责,后者由买方负责。
保兑行是在开证行无力付款时才履行付款责任的,所以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
当买方不愿负担装卸费时,在商定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Liner terms、Landed或Ex tackle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