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某纺织机械公司(下称中方)系一大型国有企业,1993年7月准备与美国某公司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审批机构批准立项后,同美方进行了正式商洽,共同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1993年12月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在合营合同中,双方关于出资方面达成了如下主要意向: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美方出资102万美元,占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美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美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4.合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限内一方可自由决定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他方不得干涉。合营期进入第5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
合营合同正式签字后,中方于1993年12月按规定向审批机构报送了全部申请文件。审批机构审查后认为合营合同中双方关于出资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于1994年1月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本案中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