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时间: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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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现场检查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矿长写出检查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施工。
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业务人员在生产业务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
每个矿井至少有三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煤矿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