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企业所设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这三种形式的行政处罚之间是互换关系。
时间: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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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煤矿企业已经按照条例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但由于颁发管理机关的原因,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还没有作出是否延长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决定,此时不能对企业予以处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积极予以配合,这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应当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煤矿企业应当以公司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必须保持持续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事故。
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