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时间: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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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