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
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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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10%。
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及以上。
农村商业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实行股份合作制形式,由发起人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全部股份。
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信社在吸收股金时,可以适当承诺股金分红或对股金支付利息。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前辖内农信社总资产须达到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须15%以下。
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