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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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次级债券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或分行承担。
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条件为: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商业银行只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