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目的地的气象信息和安全信息,旅游目的地旅游景区、酒店、餐馆等的简介及价格信息等,都属于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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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法》规范了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因此,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旅游经营者不受该法的约束。
《旅游法》第42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具备如下条件: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有优质的旅游资源、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制度以及环境保护设施。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第6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旅游法(草案)》,于同年8月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
根据《旅游法》规定,景区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我国《旅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参加旅游活动的外国旅游者。
根据《旅游法》规定,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警告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是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订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等,都属于景区控制旅游者流量的主要责任。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合法证件、不得违法收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