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
时间: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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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煤矿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保障从业人员知情权的重要内容。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员工集体宿舍不得与车间、商店、仓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员工的财产安全
煤矿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管理制度,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经主管领导同意的可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