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根据此合同,甲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 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当丙向甲的开户银行丁提示付款时, 因甲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丙以甲为被告以票据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此时, 因乙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甲要求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乙向丙承担票据责任,免除自己的票据责任。
问:(1)银行丁以甲存款不足拒绝付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丙以甲为被告提起票据诉讼,是否适当?为什么?
(3)甲要求追加乙为案件第三人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时间: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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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票据行为解释的原则。
有价证券有哪些特征?
简述转让背书的后果。
票据法对票据变造后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票据代理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这种支票叫做()。
关于本票的表述,错误的是()。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其后果是()。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