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10 月,甲、乙、丙发起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 4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 16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 30 万元出资。公司设立董资料仅供参考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1)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说明理由。
(2)A 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 ? 说明理由。
(3)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说明理由。
(4)A 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 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30%,而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 20万元,占 A 公司注册资本的 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 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A 公司规模较小, 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因为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 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因为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在 A 公司章程不存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A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应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乙的出资为 16万元,丙的出资为 30 万元,都超过了 A 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乙和丙都拥有 A公司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 因此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本题解析: 暂无解析